(1)举办不计学历的各类中等专业教育,由市教育局批准。
(2)举办不计学历的高等教育,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教委批准。
(3)举办不计学历的幼儿园(班)、文化补习学校(班)和初、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属于区(县)属及其以下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的,由所在区(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属于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和驻我市外地单位举办的,由市教育局批准。
(4)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小学、初中由所在区(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及成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技工学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5)社会力量举办技术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影响较大的培训或教育活动,如食品加工、机动车辆驾驶。医疗卫生等专业,须经市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6)外地学校来我市设置教学管理机构或设点办学,应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7)两人以上公民合办学校,应由一人出面申请。在职的国家职工办学,需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七、申请办学,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办学的书面报告;
(2)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学校主要领导人简历;
(4)人才培养计划的论证报告;
(5)办学场所、设备、开办经费等证明材料;
(6)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与教材情况说明,办学人员名单及其履历,师资情况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学校管理和教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经批准举办的学校(班),由批准机关颁发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九、学校变更校名、调整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更换主办单位、主办人或停止办学,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经费自筹,不得强行募捐和摊派。办学收费标准,应考虑学员承受能力,可实行优质优价,由办学单位提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十一、办学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
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