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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
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青政发[1991]56号 1988年7月1日)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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