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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旅游管理局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旅游管理局关于转发“国营旅游
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5月16日 京旅[1988]145号)


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旅游局直属企业:
  国家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旅财字(88)第032号“关于颁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均执行此暂行规定,它部门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抄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中央在京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执行此暂行规定的,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的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执行本暂行规。
  二、关于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问题凡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国营旅游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应在计划年度开始前三十天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旅游企业按月、季、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月报于次月七日内,季报于季末10日内,年报于次年15日内,(遇有节假日顺延)报送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后,按季、年度在季末二十天内、年末三十天内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局直属企业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还应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企业的年终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决算由其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一般以六个月为一期,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提取的问题凡执行此暂行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87)财综计字第321号文“转发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按最低年限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根据折旧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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