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允许农业科技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经营与农业技术服务有关的生产资料,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务;兴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的技农贸一体化实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积极面向农村,单独创办或以集资 、入股的形式,与农民共同兴办各类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九、科技单位可在内部或面向社会招标,选聘经营管理者,也可由外单位(或个人)租赁、承包,效益很差,长期不出成果的,可以关、停、并、转或拍卖。
十、独立科研院所奖金税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4.5个月基本工资。 为鼓励科技单位事业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适当提高奖励、福利基金所占比例,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与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科技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纯收入,可提取20%作为直接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的报酬。为老、少、边、穷地区和出品创汇服务的,可再增加5%。单位选派科技人员组织业余科研、设计等活动所获纯收入的提成办法按省政府湘政函(1988)2号文件规定办理。以上提成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十二、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立或按照规定已完全削减事业费的科技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创收挂钩,允许自行确定工资结构。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研究和工资总额的科技单位,实行科研事业费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技单位,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蒲惺乱捣巡糠肿粤和实行包干的单位,其纯收入建立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十三、具有设计能力的科研单位,也可以从事设计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发给设计执照。
十四、允许企业从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1%以内的额度建立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十五、科技单位与企业合资、合作新开办科技型经济实体,其收入可采取税前分成的办法,技术性纯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生产经营纯收入,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