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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1988年7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各市局财务处、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洗理费和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洗理费
  每人每月8元,女同志另加卫生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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