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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交接班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锅炉运行日志、向交班人询问设备的运转及操作情况、检查设备等);什么情况下不能交班;交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交接班签字等。
  32.巡回检查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巡回检查的时间、路线、项目及检查记录。
  33.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设备检修规程(含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检验时间、方法);检修验收标准;检修记录。
  34.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设备型号、规格;主要运行参数;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启动步骤;正常运行中各参数控制和操作(含负荷、压力、温度、水位、炉水指标、水位计、压力表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汽试验);正常热备用、紧急情况下的停炉步骤和方法;事故判断及处理。
  35.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水处理设备、水质化验操作规程;本锅炉的给水、炉水控制指标。
  36.锅炉运行记录制度:
  (一)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详见推荐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二)运行人员应准时、真实地填写运行记录,并经司炉班长检查认可,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对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分析。各项记录应保存五年以上。
  37.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应制定事故处理规程和报告制度。
  38.上述八项规章制度应报经主管领导审批,人手一册进行学习贯彻和执行。
  39.锅炉应按规定进行建档登记,定期检验,并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和年检报告。
  40.技术档案和资料应保存完好: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安装检修验收技术资料;锅炉建档资料;历年来事故及年检记录;装订成册的运行日志;锅炉房汽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锅炉检修记录;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司炉工、水质化验工培训考核资料等。

八、锅炉运行要求

  41.年内无爆炸、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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