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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安全合格锅炉房验收条件》的通知

  42.蒸汽锅炉必须保持正常水位,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1~2次。
  43.压力表一星期至少冲洗一次。
  44.锅炉安全阀要定期进行人工提升排汽试验及自动排汽试验。
  45.运行锅炉力求水位、压力、温度、负荷、燃烧稳定,杜绝超负荷、正压燃烧(正压炉除外)等异常情况。
  46.运行锅炉给水、炉水水质符合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九、设备完好



  47.安全阀符合规程要求,且灵敏可靠。
  48.水位计符合规程要求,清晰无泄漏。
  49.压力表符合规程要求,在有效期内,灵敏可靠。
  50.蒸发量大于2吨/时的蒸汽锅炉,必须装有水位报警装置且维修保养良好,灵敏可靠。
  51.蒸发量大于4吨/时的蒸汽锅炉,必须装有给水自动调节器,且维修保养良好,灵敏可靠。
  52.热水锅炉应装有超温报警器,且维修保养良好,灵敏可靠。
  53.燃油燃气锅炉必须装有自动切断燃料的连锁装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
  54.锅炉受压元件无危及安全的缺陷。
  55.炉墙不得有裂缝。
  56.泵、风机、上煤机、出渣器、除尘器完好。
  57.蒸汽、热水管道保温完好;设备管道颜色符合有关要求。
  58.锅炉房应做到,汽、油、烟、风等均无泄漏。

十、锅炉房环境



  59.锅炉房照明充足,门向外开,门窗齐全。
  60.锅炉本体、附件、地面清洁;玻璃明亮,通风良好。
  61.司炉工操作观察方便;值班室、化验室、泵房整洁。
  62.锅炉房、煤、渣场环境整洁。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8年1月3日 劳人锅[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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