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
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8年5月25日 京财预[1988]6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发出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本市派驻外埠、工资关系在本市的工作人员,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
二、本市一些单位在外地的各种常设机构招收的当地工作人员,其补贴参照当地在职职工补贴标准发放。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如街道托幼园、所等)的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工资关系在本市,户口在外地或农村的本市离退休职工,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随离退休金按月由原单位发给。
五、本市已接收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由发放退休金单位发给。
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执行,由原单位随生活金按月发给本人。
七、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其补贴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退养费按月由原单位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原单位按集体企业资金来源办法解决。
八、农村户口的小学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发给补贴,并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由学校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九、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参照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