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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少数民族副食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少数
民族副食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
  现对京财预(1988)504号和京财预(1980)609号关于副食补贴发放办法文件中“禁食猪肉民族”所限定的不同范围作如下说明:
  一、在京财预(1988)504号《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中,“禁食猪肉民族”所指范围,除了国家确定的禁食猪肉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保安、撒拉、东乡等十个民族之外,还包括来自草原,习惯食牛羊肉的蒙古、藏、锡伯、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门巴、珞巴、裕固等九个民族。
  二、在京财预(1988)609号《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中,“与禁食猪肉民族通婚”的“禁食猪肉民族”则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保安、撒拉、东乡等十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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