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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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