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
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改,制定了《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