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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8日)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199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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