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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6月23日 深府[2003]11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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