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答复。对列入计划审计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时,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除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的审计资料外,还应当补充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工种结算资料;
(三)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入库、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五)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影响的程度;
(四)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未经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在对其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认为有必要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有关内容进行审计监督的,可以一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开工前审计手续;逾期不补办开工前手续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