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
(四)审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七)认定编标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
(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区县(自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冶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招标文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招标人")编制。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招标人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建核验;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四)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
(五)召开招标会,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七)设有标底的,编制并送审标底;
(八)接受投标文件并确认其有效性;
(九)成立评标组织;
(十)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
(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