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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失效]


  (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状况、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

  (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和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

  (三)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

  (五)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等);

  (六)投标报价说明(包括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

  (八)结算办法;

  (九)合同协议书格式;

  (十)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及调整要求;

  (十一)评标原则与评标方法;

  (十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等);

  (十三)招投标日程安排;

  (十四)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采取印刷或打印的形式,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招标人方可发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对于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工作量少,确需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并由其书面承诺后,可相对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规定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确定程序:

  (一)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后,在资质许可并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是否申请投标。

  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申请投标的单位不限,申请投标人超过7个时,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根据各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近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项目经理,项目的管理班子,施工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该企业近期资金动作的情况等,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7个,并少于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7个潜在投标人;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10个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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