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经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的投标人;也可以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投标人随机抽取。
(二)邀请招标的工作,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
第十五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核验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综合说明;
(二)按照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六)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进度计划;
(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第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每份标底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印鉴;
(三)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规范及标准编制,执行现行工程定额和配套文件,还应包括主要材料及未计价材料价差因素;
(四)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五)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组织审定标底是指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标底审查单位,委托其审查标底,由审标单位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审标单位和审标人员印鉴后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审标单位的印章,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签收;
(六)标底的审查工作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一般工程的标底审查不得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