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送审标底应力求准确,并附全套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交底会议纪要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八)开标前2小时,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开启密封的审查标底。审查标底与送审标底相比,误差在±3%(含3%)以内的,视为在许可误差范围内,送审标底即为审定标底;误差在±3%以外的,以审查标底为审定标底。审定标底经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标。
(九)开标后,以审定标底为准,在标价合理浮动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人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工程报价分值的依据。
(十)编审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凡与编、审标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布标底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一旦发现有泄露标底情况,除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影响了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因审标单位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审标人员在审标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无标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合理低标价法"、"条件招标法"、"无标底评标法"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评标组织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标原则及内容
(一)评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信誉好、价格合理、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全面可行;
3、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评标内容
1、技术标评审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实力、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和对降低造价措施等的评定。
2、经济标评审
投标报价的评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织
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的评委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人评委数量不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人员为专家评委。专家评委按专业类型从有形建筑市场的"评标专家库"中于开标前24小时随机抽取产生。评标成员对自己的评标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评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评标组织成员审阅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1、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