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还应审查标底),作出合理修改,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述
第三十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章)。投诉人必须在投诉书中具名,并明确提出相关的违法事实和投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可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投诉。对投诉的处理,按《
重庆市建筑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31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复查。
经复查确定标底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标底为有效标底,招标人仍按原公布的标底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复查费用由提出争议方支付。
经复查确定标底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标底为无效标底,招标人按复查确定的标底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并确定中标单位。复查费用由误差方支付。
第七章 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三十日内签定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 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正式签定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合同管理机构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定合同。
第三十五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工竣工日期;
(二)双方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调整及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