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建设项目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科技进步(包括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工法等)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获奖情况
  (7)其它有关工程方面的原始资料
  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建设部审定和颁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发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承担工程的专业及规模应符合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其代表工程必需为获得资质证书后承担并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已办和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接近竣工时,方可承接下一个工程项目。特殊情况经业主及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可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