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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外省进豫,本省跨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需到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持工程承包合同,法人委托书,交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进行业绩注册,由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注册并加盖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公章。作为复查、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注册内容:工程名称(全称)、工程所在区域、工程规模及质量、安全情况)。

  工程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审计,并对项目经理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审定结果作为对项目经理奖励、等级晋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晋级、降级,需要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由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调动、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更换名称的,应及时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作好注册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工作调动须由调出及调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资质证书最后一页中变更,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方可以新企业名义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和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再培训工作应结合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一、二级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级项目经理再培训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项目经理资质档案制度、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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