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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做出复查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证书》(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全面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无注册工程的为“不在岗”。

  4、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5、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经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给予停止承接工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对承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五)工程项目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除对施工企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责令项目经理限期改正,并对其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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