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标题、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改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 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刚占标
2002年5月31日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进行经营的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康复、体育培训;
(三)体育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体育彩票;
(四)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体育设施的建设、体育资源的利用及开发;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二)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三)培训体育经营者和业务指导人员,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审查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