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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桃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和2000年5月3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市区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区应当实行统一供水。严禁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逐步纳入市区统一供水系统。

  第四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以下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衡水市区供水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区供水水源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各种污水、废水;

  (三)倾倒、堆置、存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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