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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管理办法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衡水湖周边及其引水河渠两岸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在保护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种草活动,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体污染,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指导。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衡水湖及衡水市境内引水沿途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衡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按国家监测规范对衡水湖及衡水市境内引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

  衡水湖取水单位负责湖区及取水口的长期动态水质监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四)禁止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五)禁止洗刷车辆、船只、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七)禁止船只的残油或其它废弃物排入湖中;

  (八)禁止放养禽畜、网箱养鱼及其它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和种植业(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研究论证,对水质无污染的水产养殖及种植业不包括在内);

  (九)禁止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十)禁止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十一)禁止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十二)禁止新建墓地;

  (十三)禁止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京大路以西至湖区水面以东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兴建;

  (二)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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