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
(二)违反第十条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和第十二条的,由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衡水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说明
一级保护区:
水域:
1、东
湖(不包括冀州小湖)32.4K㎡水域;
2、卫千渠王口闸至油故闸渠段内。
陆域:
1、东湖北岸:整个北大堤,其范围北起大赵桥西至中隔堤;
2、东湖东岸:北起大赵桥南至王口闸沿岸距最高水位线70m;
3、整个中隔堤及冀州老城东距最高水位线70m内,冀州小湖西、北围堤;
4、卫千渠等引水渠最高引水线两侧70m内。
二级保护区:
水域:
1、整个西湖32.5KM2水域;
2、整个冀州小湖10.1KM2水域。
陆域:
1、东湖东岸:大赵桥至王口闸沿岸一级保护区界线至老盐河(包括河床);
2、冀州小湖东岸至京大路(包括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