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
(甘政发[2000]30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调整经济结构,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 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上新台阶
1.《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规模偏小,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大力发展。
2.民营科技企业是由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3.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坚持抓大育小、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的方针,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到2005年,力争使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数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培育一批产值超亿元的龙头企业,使民营科技企业在我省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有较大的提高。
二、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