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促社团进行年检工作;
  (七)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社团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团管理规章。
  第三十一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审核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二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厅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监督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对社团直接进行审计;
  (二)审查社团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厅监察室职责:
  (一)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
  (二)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