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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
  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老有所养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享有与所在村农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行政管理干部,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干部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定期组织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定期为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具体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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