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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四)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擅自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骗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有关虚假证明的;
  (五)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虚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四)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
  第四十九条 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属干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依法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就业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当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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