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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八条(三)及附三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3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35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ООО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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