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政府关于印<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镇政发[20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市政府同意《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城市居民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各类房屋及公共设备、公用设施、附属场地等。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本细则所称房屋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且公共设备、公用设施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措施,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