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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物业管理许可证发放和年检工作;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市)房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市政、绿化、卫生、规划、交通、公安、供水、供气、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协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参与所在地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录用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劳动服务企业的财税政策待遇。

第二章 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在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60%以上,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九条 首次业主会议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7日内将会议通知书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可视具体情况由住宅区每幢或每一单元推选代表出席业主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须委托其他业主出席会议,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由业主会议在业主和使用人代表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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