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用配套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私搭乱建;
(二)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平台、屋面及通道等公用部位进行违章拆、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四)爱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休闲设施等;
(五)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处理装潢、建筑垃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不得乱抛垃圾、杂物;
(七)住宅区内不得乱贴、乱画、乱挂。
第三十三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本体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维修。 房屋室内部分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门)、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屋顶、梁、柱、 楼板等)、外户墙面、楼梯间、门厅、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煤气管线、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的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中支出。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管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和使用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无理拒绝或阻碍,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应在业主公约中写明或提前书面通知。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的水、电、煤气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