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消防局《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补办有关手续,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并将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及问题分类造册,上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在2001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遗漏的单位开展重点摸排,指导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规定整改限期。
  (三)综合治理(7月27日至8月26日)
  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本县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重点,召集经贸、文化、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专题研究措施,按照自治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同时,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难以整改的以及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火灾隐患,拟定周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坚决依法取缔一批、责令停产停业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切实取得专项治理工作的明显成果。
  (四)督查验收(8月27日至9月15日)
  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不定期的对本县市所属各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综合治理阶段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县市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按行业分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自治区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州直属县市专项治理的落实情况实施督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主要措施

  (一)属于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后期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