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1]综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象屿、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厦门市科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十五”期间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一)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资助、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的形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二)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建立高科技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专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年度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