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销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由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燃料动力、工资福利、制造费用构成。
制剂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费用据实核算。制剂的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最高不得超过5%.
制剂燃料动力、工资福利、制造费用按各制剂年销售收入占全部制剂年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摊各项费用年总支出计入。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的报告,应说明定调价制剂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价格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定调价品种的生产、经营和相关财务等资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物价局申请定调价的报告应包括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制剂的简要情况、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的审核、对申请定调价制剂核定或调整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同一种制剂,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新研制制剂的试销价格,在制剂临床使用前应报郑州市物价局备案。
列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自制制剂,其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最高零售价。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仅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使用,严禁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自制制剂价格的管理,设立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对自制制剂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超过规定价格销售、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定价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郑州价工[2001]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