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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

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办法
(赣药监市[200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单体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

  第三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方便购药”的原则,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区域繁华程度、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统筹规划。

  第五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设置门店,连锁优先;鼓励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设置药品零售企业。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审批,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第二章 设置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药品法律、法规,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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