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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7日)废止

枣庄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枣政发[2000]8号 2000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供应和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供应上,向城镇常住居民户中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枣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以腾空的旧公房中筹集为主,新建和购置为辅,同时多渠道解决。
   (一)腾退的旧公房。各级房管部门从腾空的直管公有住宅或拆迁改造空置房中选择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调为廉租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住公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租户,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下的直管或自管房,经个人申请,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房委办)批准可确认为廉租住房。
   (三)新建或购置。市、区政府根据需要,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标准新建或购置部分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渠道来源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新建或购置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出资的方式解决。
   (一)直管公房售房款中安排一部分(约30%)。
   (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增值收益中安排一部分(约30%)。
   (三)政府统筹一部分(约20%)。
   (四)社会救济福利基金、社会募集或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一部分(约20%)。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要给予优惠扶持政策,计划、规划、税收、土管、拆迁、建设等部门应在审批、征管等方面给予比经济适用房更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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