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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出租与使用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租金标准由市房委办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市房委会审定后公布,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由最低收入家庭现住公有住房转化的廉租住房按照届时同类普通公房租金30%-50%的标准收取,具体幅度由产权单位依房屋质量、地段等状况拟定报同级房委办核定。
   (二)其它渠道来源的廉租房租金按维修、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目前,砖混一等、砖木一等廉租房基础租金为1.00元/平方米,砖混二等、砖木二等房基础租金为0.6元/平方米。
  第八条 房管部门及其它产权单位必须做好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收取的租金应用于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第九条 使用廉租房实行申请核准制度。凡无自有私房(或有私房但低于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家庭可申请承租廉租房。
   (一)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社会救济户。
   (二)市、区劳动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在家庭人口中比例超过50%。
   (三)市、区工会组织确认的特困家庭。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凭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市或区房委会批准,由产权单位按困难程度、先后顺序、单位房源等条件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他人。违反本规定的,除收回转租住房外,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房的家庭,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租房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房委办及产权单位;按要求腾退廉租房。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退房、补交普通公房与廉租房租金差额,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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