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办[1999]1号)
局各处室、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将《广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局行政机关处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
第四条 本局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办公室、监察室协助实施。
第六条 各处室根据本处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本局除工勤人员以外,所有工作人员须经人事普法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 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处室负责计划指标、培训、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财务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审核人负具体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