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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必须按归档时限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其中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信用管理方面的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设备档案应于开箱验收后随时移交;基建档案应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科研档案应于成果鉴定后3个月内移交;产品档案应于试制定型或投入生产后3个月内移交;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基建档案可按项目的子项、科研档案可按研制阶段分期分批移交;会计档案隔年移交;干部职工档案应于某一事项办理完毕后随时移交;声像档案应于某项活动、会议、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荣誉档案随时移交。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档案管理和利用

  (一)非公有制企业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属于企业所有,合营、合资企业的档案归合营、合资方所共有,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擅自占有、私藏、转移和销毁。

  (二)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三)非公有制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四)非公有制企业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五)非公有制企业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要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并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六)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应与本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非公有制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八)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九)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非公有制企业应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损失、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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