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组织拟定的《
广东省高级农艺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农艺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一月十九日
评定标准:高级农艺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育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热带作物、果蔬、园艺、蚕桑和特种作物等)栽培、育种和保护、土壤和农业化学、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农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