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技术主持完成港口岩土工程2万立方米 以上四项以上,或1.5万立方米以上六项以上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二十六)技术主持港口、航道、水工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五款中条件之一的两倍。
(二十七)技术主持港口、航道、水工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五款中条件之一的六倍。
(二十八)技术主持完成两类以上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累计里程超过200km以上(其中必须含一类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50km以上)。
(二十九)技术主持航道维护工作,累计完成工程量超过力100万立方米 的维护疏浚工程,或多条七级以上航道(多个浅滩)的整治建筑物维护或局部改善工作,工作量累计超过15万立方米,或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船闸)大修工程两项以上,或完成七级以上航道整治累计里程100km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四)完成的项目或新产品、新技术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认为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主要完成者)
(五)技术管理业绩突出,编写或制订的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一项以上获省(部)级奖励或编写的在全省范围执行的规范性技术规程付诸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六)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