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技术主持并完成净重80吨以上的沉船打捞工程5项以上或单件重量80吨以上货物起重运输工程10项以上或过河管道放安装工程总计2000km以上(其中直径1.0m,长100m以上的两项以上)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
(二十六)技术主持港口、航道、水工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五款中条件之一的两倍。
(二十七)技术主持港口、航道、水工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五款中条件之一的六倍。
(二十八)技术主持并完成两类以上航标配布设计或施工累计里程超过100km以上。
(二十九)技术主持从事航道养护工作,负责并完成多项维护性疏浚工程、总工程量50万立方米 以上,或多条航道或多个滩段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或局部改善工程、总工作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炸礁工程、总工程量2万立方米以上,或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航运枢纽中修工程五项以上,或完成七级以上航道整治累计里程100km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获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三)有两项以上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为优良或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并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可。
(四)编写或制订的技术标准、规范、法规两项或管理规定三项以上,并获得市(厅)级奖励或付诸实施(主要完成人)。
(五)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