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长期驻外、异地安置回宁住院治疗问题
市医保中心对长期驻、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制发《医疗保险证》并加盖“长期驻外、异地安置”章。以上人员回宁期间可在本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无效死亡起付标准支付问题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住院待遇支付,免收起付标准。
九、长期住院病人结算期问题
确因病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病人,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按一个单元标准结算。
十、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支付问题
门特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门特起付标准”(1000元)。如因病情需要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补足起付标准差额(200元),住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因门特病种住院转门诊治疗的,在三级医疗机构无需重复制度“门特起付标准”,住三级以下医疗机构须补足起付标准差额。
十一、对宁劳医字[2001]6号文件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处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是:
1、 特殊性材料处理:
(1)心脏起搏器:限定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费用按实进入统筹支付范围,个人需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费用,超过部分不论国产、合资、进口均由个人自理。
(2) 人工晶体:限定最高价600元/片,费用按实进入统筹支付范围,个人需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600元以上的费用,超过部分不论国产、合资、进口均由个人自理。
(3) 心脏瓣膜:限定最高限定最高价3250元/个,费用按实进入统筹支付范围,个人需先自付20%,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3250元以上的费用,超过部分不论国产、合资、进口均由个人自理。
2、 其他一次性进口、合资材料、包括人工关节、血管支架、人工喉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均先由个人自付60%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