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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㈢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㈤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㈥市信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担保种类: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市信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规模:协作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

  第二十一条 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信保中心与协作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范围:市信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二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㈠担保申请: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市信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㈡担保审核:市信保中心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或确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㈢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市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㈣签订合同:企业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市信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㈤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企业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作银行向市信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市信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信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六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贷款到期时,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作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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