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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2002修正)[失效]

  第八条 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
  第九条 解困房按下表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二房一厅的房型,不少于总建房套数的60%。
  解困房的内墙和室内装修,可由住户自行安排。
  第十条 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办法。
  购买解困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第十四条 购买的解困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与。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5年后需转让房屋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住户串通作假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对住户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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