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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99修正)(发布日期:1999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87年7月25日)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1987年7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持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和旅游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进入本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分别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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