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汔车  中型汔车  普通汔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十二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类别            单位         指标小型汽车
  01低层住宅         车位/户            1.0
  02多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3中高层住宅        车位/户          0.2~0.4
  04高层住宅         车位/户          0.3~0.5
  05行政办公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6
  06博物图书展览馆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5
  07文化娱乐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0
  08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0
  09剧场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4.0
  10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2.0
  11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0.7
  12医院           车位/1002米诊病面积    1.0
  13疗养院(中心)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1.2
  14商场           车位/1002米营业面积    1.0
  15饭(酒)店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2.0
  16高中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17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8客运港(站)         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
  19货运港(站)         车位/100辆标准车      15
  20旅游区(浴场)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8.0
  21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1.5
  22工业厂房仓储        车位/1002米建筑面积     0.1